外汇惠企纾困出新招——两项全国首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试点政策在陕...

财经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2021-10-13 14:31:47

近日,外汇局陕西省分局制定印发《中欧班列“长安号”产业链相关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65号文”)和《中欧班列(西安)集结中心暨“一带一路”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国内外汇贷款结汇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66号文”)两项实施细则,并于2021年9月30日开始在全省实施,两项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均为首创。

近年来,陕西的中欧班列“长安号”发展迅速,班列开行量、重箱率等核心指标位稳居全国第一,已成为全国线路辐射最广、运输时效最快、综合成本最低、服务功能最全、智能化程度最高的“五最班列”。随着中欧班列“长安号”的不断发展,围绕“长安号”运输形成了大量物流、贸易、生产、跨境电商以及沿海转移的生产加工制造类等外向型企业,但由于中欧班列“长安号”产业链企业以轻资产、无抵押、高周转的小微民营企业为主,银行信用信贷额度低,融资成本普遍较高,高资金成本抑制了相关产业链企业的发展效率和速度。

外汇局陕西省分局出台的65号文瞄准中欧班列“长安号”产业链相关企业的融资堵点,支持企业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开展跨境融资,给予“长安号”产业链相关企业一定的外债便利化额度。该项试点政策共有十五条,涵盖试点准入资质、办理流程、外债资金使用范围、监督约束等方面,其主要内容有:一是给予中欧班列“长安号”产业链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允许省内符合条件的中欧班列“长安号”产业链相关企业,可以在不超过等值200万美元外债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二是明确试点准入资质。符合注册在陕西省境内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成立时间满一年(含)以上且有实际经营业务活动,与中欧班列“长安号”业务发展紧密相关的生产类、运输类、贸易类以及服务类企业,无外汇违规行为等条件的企业即可参与试点。三是明确外债资金使用范围。试点企业外债资金使用应按照外债管理相关规定用途使用,原则上应用于中欧班列“长安号”相关业务。四是优化试点外债业务办理流程。在积极防范外债风险的基础上,试点政策继续坚持优化外债登记管理流程,简化外债登记管理环节,试点企业在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凭相关登记凭证即可在银行办理外债账户开立、外债资金汇出入和结售汇手续。五是强化监督约束。银行及试点企业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试点业务的,依据情节轻重,可采取约见谈话、出具风险提示函、取消试点资格、移交外汇检查部门依法查处等不同措施予以监督管理。

9月30日,全国首创中欧班列“长安号”产业链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政策在陕西正式实施,当日即为陕西远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办理了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签约登记业务,外币融资签约利率仅为2%,全国首笔中欧班列“长安号”产业链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成功落地。

外汇局陕西省分局出台的66号文则是主要针对“一带一路”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走出去”方面存在的困难。近年来,陕西省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持续增长,在助推企业“走出去”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和辖区涉外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受境外疫情和地缘政治影响,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资金短缺、融资成本较高问题日益突出,行业发展面临挑战。由于国内外汇贷款较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较低,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借用国内外汇贷款从境内采购设备(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盾构机等)用于境外项目,现行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政策无法满足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实际需求。在此背景下,外汇局陕西省分局坚持金融为民理念,针对企业实际需求精准施策制定出台了66号文。

据了解,该项试点政策共有十四条,内容包括:试点企业准入条件、试点经办行资质要求、结汇额度计算方式、结汇资金使用范围、监督约束等方面。其主要内容有:一是扩大国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陕西省内支持中欧班列(西安)集结中心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建设的对外承包工程试点企业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使用,待外汇贷款到期时,使用其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外汇收入等自有外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二是明确经办银行资质。经办结汇试点的银行在具备合规规范经营和完善的内控制度,配备熟悉外汇业务政策的从业人员等条件下即可经办该项试点业务。三是对结汇试点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按照宏观审慎管理的原则,政策明确了试点企业年度外汇贷款累计结汇限额,并根据外汇收支形势适时对其中的宏观审慎系数进行调节。四是充分考虑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借用境内外汇贷款结汇使用,企业应以自有外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确实无法按期收汇的,经核准后企业可办理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相关手续。五是明确资金使用范围。试点企业结汇资金应主要用于与对外承包工程背景相符的设备及原材料采购等支出。六是强化监督约束。银行及试点企业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试点业务,依据情节轻重,可采取约见谈话、出具风险提示函、取消试点资格、移交外汇检查部门依法查处等不同措施予以监督管理。

“66号文的实施,将进一步拓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发挥陕西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在境外尤其是在‘一带一路’沿线开展业务的优势,创新海外市场开发模式,助力企业不断提升海外工程承包能力。”外汇局陕西省分局相关人士告诉《金融时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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