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修订创投条例

财经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2021-10-28 12:16:39

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践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深圳市创业投资行业发展,近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对2003年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发展创业投资主体、完善募投管退生态两部分备受市场关注。

在募资端,社保基金、企业年金、银行、保险、大型国企等大型机构资金渠道有待畅通,民间资本资金量有限、投资期限短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国内创业投资主体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的早期创新型企业,而是偏向于投资中后期成熟项目或Pre-IPO项目。对此,《条例》提出,要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引导放大作用,打造市场化母基金行业,鼓励各类大型机构资金参与出资。

所谓市场化母基金,是指没有返投比例、地域限制,没有投资行业约束的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的母基金。《条例》提出,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市场化母基金行业发展,打造国际化专业化法治化的大湾区母基金集聚地。鼓励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参与出资市场化母基金。鼓励保险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国有大中型企业、家族财富管理公司和公益性基金等机构资金依法通过市场化母基金进入创业投资行业。

在投资端,《条例》提出,鼓励创业投资主体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微企业;鼓励创业投资主体聚焦于解决“卡脖子”领域、基础前沿研究、原始创新等领域科技创新企业;鼓励创业投资主体进行绿色产业投资,通过资本投入为节能减排、新能源等项目提供投融资服务等。

在退出渠道上,针对退出难等问题,《条例》提出,要以深交所为核心畅通创投主体退出渠道。具体来看,包括鼓励创业投资主体通过被投企业上市、挂牌、并购及协议转让等方式拓宽退出渠道;支持设立创业投资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打造创业投资主体所持有股权的转让交易平台;推动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试点,探索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质押登记试点;鼓励政府引导基金通过S基金转让份额或退出。

深圳是国内最早发展创投行业的城市之一。2003年,深圳市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这是国内首部创业投资地方性法规;其后又先后出台了促进股权投资发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试点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促进创投业发展等方面的多项专项政策。这些利好政策推动了深创投、达晨创投、同创伟业、松禾资本等一批具有影响力的深圳本土风投创投机构涌现。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6月底,深圳登记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2349家,全国占比15.7%,位居全国第二;管理基金规模1.2万亿元,居全国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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